爆炸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想了解爆炸罪这方面。就是想弄清楚,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就会被认定达到了爆炸罪的立案标准呀?想知道具体的规定和界限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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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爆炸罪是危险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不特定多数人”,简单来说就是不确定的很多人,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就是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大家的公私财物的安全。 比如,有人故意在人员密集的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并引爆,或者使用爆炸物破坏工厂、仓库等大型设施,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但只要这种爆炸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能达到爆炸罪的立案标准。 在法律条文中,《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概念: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讲,不用真的出现很严重的后果,只要造成了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情况,就算犯罪既遂。 不特定多数人:就是不确定的很多人,不是明确针对某几个特定的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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