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二十一条有什么解释?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的事务,听说婚姻法有新的二十一条解释,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一下这个新解释到底说了些什么,对婚姻中的财产、抚养等方面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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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原《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被整合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过我们常说的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强调了夫妻在子女抚养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和权利参与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不能只让一方承担所有关于孩子的事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抚养和赡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有权要求给抚养费;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有权要求给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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