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履行过程中感觉有些情况不太对劲。听说合同履行有三大抗辩权,我想知道这三大抗辩权具体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对我在合同里的权益保护有啥作用,能给我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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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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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谁先履行,那么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货物的合同,没有约定谁先交货谁先付款,那么当甲要求乙付款时,如果甲还没交货,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时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甲准备发货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有确切证据,并且要及时通知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这三大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权利,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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