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性质是指什么?

我在了解劳动法相关知识时,听说劳动法规定有三个性质,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指什么。我想知道这三个性质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们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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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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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具有三个重要性质,分别是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社会法性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首先,劳动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社会法性质。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强调国家的干预和管理;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劳动法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劳动基准等方式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例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时等,这体现了公法的特征。另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又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具有私法的属性。我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法的社会法性质,它不是单纯的公法或私法,而是兼顾二者来调整劳动关系。 其次,劳动法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通过一系列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表明劳动法在立法上向劳动者倾斜,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 最后,劳动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的法律。劳动法既包含了实体性的规定,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等;也包含了程序性的规定,如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环节,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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