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还有一些内容是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的。 首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考察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是培训服务期。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是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另外,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也可以协商约定。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则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这些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最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可协商的空间。比如有些工作可能需要经常出差,双方可以协商出差的频率和补贴等;对于工作时间,除了标准工时制外,也可以协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总之,劳动合同中可协商约定的内容较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了解并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