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欠条并销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我最近碰到一个事儿,有人偷偷把别人的欠条偷走然后销毁了,我就特别疑惑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看的。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具体会被认定为什么罪名,还有相关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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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并销毁的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构成盗窃罪。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物品、凭证等。欠条虽然本身不是直接的财物,但它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利益。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欠条并销毁,使得债权人失去了索要欠款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就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盗窃数额认定方法作出了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欠条记录的欠款价值数额超过一千元,就可认定为盗窃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盗窃欠条后并未销毁或没有使债权人丧失债权,且没有取得实际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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