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征收时,被征收人能做些什么?


当遭遇征收时,被征收人有一系列可以采取的行动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将从不同阶段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征收决定阶段。征收决定是政府做出的对特定区域进行征收的正式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有权知悉征收的相关信息。被征收人要及时关注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了解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实施单位等内容。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知道征收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其次是征收补偿方案制定阶段。征收补偿方案是关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等内容的具体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被征收人要仔细研究征收补偿方案的各项内容,如果认为方案不合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收部门会根据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并公布修改情况。然后是房屋评估阶段。房屋评估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重要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后是补偿协议签订阶段。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要认真审查补偿协议的各项条款,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如果对协议内容有异议,不要轻易签字,可以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要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参与各个环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