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范围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然而,并不是所有事项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首先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些决定是基于行政机关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例如,行政机关对邻里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种调解行为只是行政机关在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斡旋、劝说等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军事演习等。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战略性,通常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根据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来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虽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能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了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确选择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申请被驳回,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