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不得怎样?

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关于人格权有啥限制,想知道规定人格权不得做的事有哪些,这些规定会对我们日常生活产生啥影响,我就怕自己一不小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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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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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权利,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不得被非法侵犯、转让、放弃或者继承。 首先,人格权不得被非法侵犯。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不能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等。比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如果有人未经你的同意,擅自使用你的肖像去做广告宣传,这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权,你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人格权不得转让。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具有专属性,不能像财产权那样可以转让给他人。比如,你的姓名权、名誉权等只能由你自己享有,不能把这些权利卖给或者送给别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是因为人格权体现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一旦可以转让,可能会导致人格尊严的商品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最后,人格权不得放弃和继承。人格权是保障民事主体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不能因为个人的意愿而放弃。例如,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同时,人格权也不能像财产那样在民事主体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因为人格权是与特定的人身相联系的,民事主体死亡后,其人格权就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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