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可以怎样?
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人格权都有哪些可以做的事情。比如能不能转让人格权,人格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处理等,我不太清楚这些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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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是因为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人”的重要标志,具有专属性。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是每个人自身所固有的,不能像财产一样进行转让或者放弃。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如果他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你的声誉,你可以要求对方停止散布谣言,为你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这体现了人格权中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 总之,人格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在民法典中有一系列规定保障着人格权的行使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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