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明确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有助于劳动者在遭遇意外伤害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可以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指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比如,在工厂流水线上工作时被机器弄伤,就属于这种情况。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例如,下班后在车间收拾工具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就符合这种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况强调了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伤害,比如保安在制止不法行为时被打伤。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长期在煤矿工作患尘肺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比如,出差期间在客户处洽谈业务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这里要求事故责任并非本人主要责任,比如在上下班路上被汽车撞了,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