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保人需要承担怎样的缔约过失责任?

我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物保,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对方说我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我不太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物保人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哪些,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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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保缔约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让对方受损失了,就得赔偿。 对于物保人而言,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首先是恶意磋商,就是物保人根本没有想签订担保合同的诚意,只是借磋商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物保人已经打算把担保物卖给别人了,还和债权人谈担保合同,导致债权人错过其他担保机会,遭受损失。 其次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物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担保物的真实情况,像担保物是否有瑕疵、是否已经被抵押等。如果物保人故意隐瞒这些情况,债权人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了合同,之后发现担保物无法实现担保目的,物保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当物保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赔偿范围主要是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如债权人在缔约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像差旅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通常是指债权人因信赖合同会成立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并且要符合合理预见规则,也就是损失是在物保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 总之,物保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债权人及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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