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过度辞职赔偿多少合理?


在讨论加班过度辞职赔偿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钱,用来弥补劳动者因为劳动关系的解除等情况遭受的损失。加班费则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用人单位应该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加班过度,但如果加班过度达到了强迫劳动的程度,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说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加班费,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如果因为加班过度辞职,劳动者一方面可以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还可以追讨应得的加班费。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的时长等情况,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