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会引起探视权的中止呢?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不太明白。想知道法律上规定哪些原因会引起探视权的中止,这样我也能清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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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和子女相处交流的权利。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探视权是可能会被中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关键条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几种常见原因可能会导致探视权的中止。 首先是探视方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尤其是患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造成威胁。比如,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肝炎,如果进行探视,孩子很容易被传染上疾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健康,就可能会中止探视权。 其次是探视方存在不良的行为习惯或道德问题。例如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并且在探视过程中也不加以克制,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下接触探视方,可能会对其心理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探视方有暴力倾向,在探视时曾经对孩子有过暴力行为,这显然会让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受到伤害,那么法院也可能会中止其探视权。 再者,如果探视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破坏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关系等情况,也会被认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视方在探视时经常在孩子面前说直接抚养方的坏话,挑拨他们之间的关系,导致孩子内心产生矛盾和困惑,影响孩子的正常成长,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中止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的中止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并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依法裁决,不能随意中止。如果中止探视的事由消失了,比如探视方的疾病治愈了、不良行为得到了改正等,那么就应当恢复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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