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了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相较于之前的相关民事法律,它有诸多重要修改。 首先,在总则编方面,胎儿民事权利得到进一步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胎儿在特定情况下能享有和出生后一样的权利,保障了胎儿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这是考虑到随着社会发展,儿童的认知和心智发展水平有所提高。 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老人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有房可住。此外,物权编还完善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了业主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合同编中,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合同越来越普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使得电子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同时,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规范了物业服务市场的秩序。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范围,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加强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 婚姻家庭编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进行了完善,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编扩大了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型,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此外,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