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的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是什么?


在中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主要是“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早期公开”指的是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里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等进行审查。例如,如果申请文件中缺少必要的附图或者说明书内容模糊不清,可能就无法通过初步审查。这一阶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然后是“延迟审查”。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可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实质审查是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全面审查。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例如,一项发明如果只是理论上可行,但在实际中无法制造出来,就不具备实用性。这一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如果实质审查通过,专利行政部门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若审查不通过,专利行政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如果经过多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 这种“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既有利于及时传播发明创造的信息,又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时间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也提高了专利审查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