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由多个层次、多种部门法律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性内容。 其次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它们主要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 再者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通常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等。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最后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