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条款涵盖的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就好比大家都生活在一个大社区里,每个人都要维护社区的安静,发现有人破坏安静环境,其他人都有权利管。 第二章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该章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就像是盖房子前要先告诉相关部门,这房子建起来会不会产生噪音,会采取什么办法减少噪音。 第三章是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于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就好比工厂里有很多机器会产生噪音,工厂要向管理部门报告有哪些机器、噪音有多大,有什么降噪设备,有变化了也要及时说。 第四章是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从事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比如你家附近施工,如果是晚上施工又没有合法手续,那就是违反规定的。 第五章是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本法规定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比如汽车不能按个特别响的喇叭,轮船也不能随便乱鸣笛。 第六章是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就像商场不能用大喇叭一直喊来吸引顾客。 第七章是法律责任。该章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措施。如果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比如工厂噪音超标,管理部门可以让它改正,还能罚款,如果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要给居民赔偿。 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本法中一些用语的含义,以及本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