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最近对保险这方面比较关注,尤其是代位求偿权这块。想知道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个代位求偿权才能够成立呀?是只要出了保险事故就能行使吗,还是有其他什么要求?希望能了解下具体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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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当被保险人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遭受了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之后,就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保险事故得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并且被保险人因为这个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拥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得有明确的第三方对事故负有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可以找这个第三方索赔 。 其次,保险人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只有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保险人才有资格去行使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是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而产生的。 再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数额。保险人不能通过代位求偿获取额外利益。 另外,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其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所以不适用代位求偿。 最后,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保险人还没有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就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人就不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要是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又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种放弃行为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依据: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以保障代位求偿权的合理行使。 相关概念: 代位求偿权: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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