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给被保险人后,能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去要钱的一种权利。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保险事故得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并且被保险人因为这个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拥有赔偿请求权。比如说,你的车被别人撞了,撞你车的人有责任赔偿你的损失,这时候你就对撞车的第三人有了赔偿请求权。 其次,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可以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得先把该赔给你的钱赔给你,之后它才能去找第三方要钱。 然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能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打个比方,保险公司赔了你5000元修车费,那它向第三方追偿的钱最多也就是500元。 再者,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像车险、家财险这些财产险可以有代位求偿权,但像意外险、重疾险等人身保险是没有的。 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保险人还没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就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了,那保险人就不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要是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就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个放弃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关概念: 代位求偿权:指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领域。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