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来说,就是明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构成帮信罪需达到“情节严重”,以下这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首先,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就是说如果给三个或者更多个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人提供了帮助,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这里说的是你帮助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的。比如通过给犯罪活动投放广告等途径提供了五万元及以上的资金。 然后,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的。也就是因为帮助犯罪活动而获得了一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 还有,如果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也会被立案。 另外,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20张以上的;都属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形。 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规定的,也会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帮信罪里有具体的多种认定情形,如上述提到的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等达到一定标准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