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帮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银行卡帮信罪,简单来说,就是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还为他们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 首先,如果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这里指的是为三个以上不同行为人或不同团伙提供帮助。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也会被认定情节严重。支付结算通俗讲就是资金转入并转出银行卡的行为,比如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等行为。 再者,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这种情况也在立案标准范围内。 另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也属于情节严重。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所有因帮信而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和。 还有,如果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也会被立案。 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同样会达到立案标准。 此外,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支付相关物品5张(个)以上的 ,以及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等20张以上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标准一定倍数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支付结算数额总计达到100万元规定标准的或者投放广告数额达到2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涉嫌帮信罪 。对于出租、出售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诈骗资金,也属于帮信罪中的情节严重。 相关概念: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支付结算:指资金在经济活动中进行的货币给付以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在帮信罪语境中,包含行为人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等。 违法所得: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在帮信罪里指所有因帮信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收入总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