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才构成寻衅滋事?
我和人起了点冲突,对方说我这是寻衅滋事。我就想知道,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法律上说的寻衅滋事呢?是只要和人发生冲突就算,还是有其他具体的规定?我很担心自己真的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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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的认定,也有相关的标准。比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也就是说,构成寻衅滋事需要满足行为表现以及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等多方面条件,并不是简单的和他人发生冲突就构成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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