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什么算证据?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离婚时哪些可以算作证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八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在离婚诉讼中这些证据形式都可能被运用到。 书证是常见的证据类型之一。它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结婚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能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可用于证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例如,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受伤照片、损坏的物品等,这些都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可能存在的暴力行为,作为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比如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谈话录音,或者记录夫妻双方日常生活状态、矛盾冲突场景的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要注意,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在离婚诉讼中越来越常见。例如,一方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出轨的微信截图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 证人证言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供证言的人。证人可以是夫妻双方的亲戚、朋友、邻居等,他们可以就自己所了解的夫妻关系、家庭生活等情况向法院作证。但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法院会综合考虑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证言的可信度。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意见包括亲子鉴定报告、伤残鉴定报告等。例如,如果一方对子女的血缘关系存在疑问,可以通过亲子鉴定报告来确定亲子关系;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伤残鉴定报告来证明伤害的程度和后果。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在离婚诉讼中,勘验笔录可能用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勘查,比如对房屋、车辆等财产的实际状况进行记录。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哪种证据,都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伪造或者虚构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证明作用。此外,在收集和提供证据时,要注意保存好证据的原始载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法院提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