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定什么罪?


斡旋受贿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本质上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通俗来讲,斡旋受贿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意味着斡旋受贿行为将按照受贿罪来定罪处罚。 对于受贿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斡旋受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行为人要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不是直接的职务之便,而是基于其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最后,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