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文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胜诉后,想了解能凭借哪些文书去申请强制执行。不太清楚法院的判决书肯定可以,那裁定书、调解书之类的行不行呢?还有其他类型的文书能作为执行依据吗?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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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根据,简单来说,就是能让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以下这些文书通常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根据: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欠款,这个判决书生效后,原告就可以依据它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则主要用于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有些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定书也能作为执行根据,像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在经济活动中,很多当事人会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书,也具有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再者,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无异议,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另外,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在一些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比如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当事人不履行时,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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