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特指什么?


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管辖法院。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包含了多个方面。比如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居住生活的地方;合同履行地,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合同签订地,也就是双方签署合同的那个地方;原告住所地,即原告居住生活的地点;标的物所在地,则是合同所涉及的物品所在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从这些地点中选择一个作为管辖法院。 不过,协议管辖也有一些限制条件。首先,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不能是口头约定。这样可以避免之后因为管辖问题产生争议时,双方对于是否有约定以及约定内容是什么无法举证。其次,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例如,一些重大的涉外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将其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后,也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这个规定。 总的来说,协议管辖为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以确保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