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告侵害商标权是什么意思?


被人告侵害商标权,通俗来讲,就是别人认为你在商业活动里使用了和他们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很相似的标识,从而侵犯了他们对该商标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商标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就好比你有一个独特的名字,别人不能随便用一样,商标也是企业或个人的独特标识,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果被判定侵害商标权成立,侵权人可能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需要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等,还要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