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调查令有什么规定?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听说有调查令这种东西,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调查令是怎么规定的,因为我可能要用到调查令去收集一些证据,不清楚相关规定怕操作不当影响自己的权益,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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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它本身并没有直接对调查令作出规定。调查令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 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涉案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关于调查令的规定,更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为调查令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即当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借助一定的程序来获取。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查令的具体实施细则。例如,规定申请调查令的条件,一般包括申请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申请调查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性等。同时,对于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也会有明确规定,如律师持调查令收集证据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若拒不配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总之,虽然《民法典》未直接规定调查令,但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作用,其具体实施和操作依据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律和各地法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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