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纠纷,准备去起诉对方。听别人提到了“原告就被告”这个说法,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是什么意思。它对我起诉有啥影响呢?在起诉过程中我要怎么遵循这个原则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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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管辖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发生民事纠纷,原告要去法院起诉被告时,一般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提起诉讼。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那么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一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其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因为被告住所地往往是与案件事实联系最紧密的地方,证据、证人等可能都集中在该地,方便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其次,方便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让被告到原告所在地参加诉讼,可能会给被告带来很大的不便,增加其诉讼成本。而在被告住所地诉讼,被告更容易安排时间和精力参与诉讼。最后,也有利于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因为被告的财产等可能都在其住所地,在该地法院执行判决相对更容易。 不过,“原告就被告”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这些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原告在这些情况下到被告住所地起诉存在实际困难,为了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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