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判渎职罪又免于起诉是什么意思?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渎职犯罪等案件可能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渎职犯罪案件,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检察院可能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在渎职犯罪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有一些失职行为,但情节非常轻微,造成的危害后果极小,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还有酌定不起诉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渎职犯罪里,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犯罪情节相对不严重,检察院综合考虑后也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不用面临刑事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而且,不起诉决定可能会对当事人的职业发展、社会声誉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在职业晋升、考核评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