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作品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从法律层面来说,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 首先说人身权。人身权与创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不可转让性。它包含以下几种权利: 发表权,这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向社会公开。比如一位作家写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选择立即出版发行,也可以选择先搁置一段时间,甚至永远不发表,这都是他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是著作权的重要权利之一。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在作品上署自己的真实姓名、笔名,甚至不署名。例如有的画家喜欢在自己的画作上署笔名,这就是在行使署名权。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署名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果作者觉得自己的作品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者应他人要求,都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比如一位软件开发者可以对自己开发的软件程序进行修改和更新。这一权利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有规定。 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人不能随意改动作品的内容和原意,以免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创作意图。例如一部电影在改编原著小说时,不能对原著进行恶意的歪曲和篡改,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以下多种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比如出版社要出版一本图书,就需要获得作者的复制权许可,才能进行印刷发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复制权进行了规定。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例如书店销售图书,就是在行使作品的发行权,而这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发行权作出了规定。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比如出租光盘等行为,就涉及到出租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此有规定。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例如美术馆展览画家的作品,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展览权许可。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展览权进行了规定。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比如剧院演出话剧,就需要获得该剧作者的表演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对表演权作出了规定。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比如电影院播放电影,就需要获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放映权许可。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对放映权进行了规定。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例如广播电台播放音乐作品,就需要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广播权作出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现在网络上很多作品的传播都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在线音乐平台播放歌曲,就需要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规定。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比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就需要获得小说作者的摄制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对摄制权作出了规定。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例如将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就需要获得小说作者的改编权许可。该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改编权进行了规定。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比如将中文书籍翻译成英文,就需要获得中文书籍作者的翻译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对翻译权作出了规定。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例如编辑一本论文集,就需要获得相关论文作者的汇编权许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对汇编权作出了规定。 综上所述,作品著作权包含了丰富的内容,既保护了作者的人身权益,也保障了作者的经济利益。创作者应该了解自己的著作权内容,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