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责任以什么为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所应承担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环境刑事责任主要以什么为主。 从责任实现方式来看,环境刑事责任主要以刑罚为主。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在环境犯罪领域,刑罚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惩罚性。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其中包含了多个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例如,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就属于自由刑,是刑罚的一种,通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来实现刑事责任。 再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中不仅有自由刑的规定,还有罚金和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财产刑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益来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此外,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体现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都进行处罚,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刑事责任的落实。 综上所述,环境刑事责任主要以刑罚为主,包括自由刑、财产刑等多种刑罚方式,这些刑罚方式共同构成了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以达到惩罚和预防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