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诉法中的付款凭证属于什么证据?

在民事诉讼里,我有一些付款凭证,不太清楚这些付款凭证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我想知道依据法律规定,付款凭证该如何归类,它的证明效力怎样,对我的案件会有多大帮助,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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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付款凭证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付款凭证通常记录了款项的支付信息,如付款人、收款人、金额、时间、用途等,这些内容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所以属于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付款凭证一般就属于其中的书证。 付款凭证作为书证,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如果付款凭证是原件,并且内容清晰、完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那它的证明力就比较强。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付款凭证可以证明买方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如果付款凭证存在涂改、模糊不清等情况,或者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外,如果是电子形式的付款凭证,如电子转账记录等,还需满足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要保证电子数据的来源合法,存储和传输过程安全可靠等。这样在民事诉讼中,付款凭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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