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会怎样?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在折旧处理后发现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会带来什么影响,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情况有哪些规定和后果,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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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固定资产折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这几个概念。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简单说就是把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期间逐步分摊。账面价值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原理和方法反映计量的企业价值,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它等于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再减去计提的累计折旧。计税基础则是指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价值,是税法认可的资产价值。 当固定资产折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俗来讲,就是现在按照会计核算多算了费用,少算了利润,但税法不认可,以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用来抵扣,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额。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把这种未来能少交税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在实际税务处理中,企业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会计上的折旧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折旧不同,会计折旧多导致利润减少,但税法不认,所以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期要多交税。不过,这部分多交的税以后会随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而少交。 企业要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准确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同时,要关注政策变化,确保处理方式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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