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到场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去申请了离婚,现在离婚冷静期过了,要去办离婚手续,但对方却不愿意去,一直拖着。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是离婚申请就这么作废了,还是有其他办法能完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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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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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不到场时,首先要明白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协议离婚设置的一个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一方不到场,那么就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此次协议离婚的流程就此终止。 不过,若有离婚意愿的一方坚持要离婚,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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