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骚扰别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经常骚扰别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多种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治安管理角度来看,如果骚扰行为较轻,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比如,频繁给他人发送骚扰短信、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就可能适用这一条款。 其次,如果骚扰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还可能涉及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若骚扰者通过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诋毁他人名誉,被骚扰者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果骚扰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甚至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例如,长期跟踪、骚扰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心理状态,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情形。 当遭遇他人经常骚扰时,被骚扰者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短信、通话记录、视频等,然后根据骚扰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