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除了“合同”之外还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除了常规意义上大家理解的“合同”主体内容外,它还包含诸多重要部分。 首先是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监理投标书是监理单位为了获得监理业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它详细阐述了监理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方案、人员安排、监理措施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则是委托人向监理单位发出的,告知其已中标的书面文件。这两者是确定监理服务范围、标准和酬金等的重要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投标书可视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可视为承诺,它们共同构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其次是本合同标准条件。标准条件是监理合同的通用条款,它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监理人的职责、委托人的义务、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这些条款是经过广泛实践和行业认可的,具有普遍适用性,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和准则。 再者是本合同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标准条件的补充和细化,它针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和委托事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了特别约定。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专用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监理服务的内容、范围、酬金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条款能够准确反映双方的意愿和项目的实际需求。 另外,在监理合同中,还会涉及到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这些补充与修正文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在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文件,比如与监理服务相关的技术规范、图纸等。这些文件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包含在合同文本中,但它们是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明确监理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一份完整的监理合同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体系,各个部分相互关联、相互补充,共同保障了监理服务的顺利开展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