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我有个朋友欠我钱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却不积极去要。我听说我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找他的债务人要钱,可我不知道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代位权,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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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条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您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个债权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例如,您借钱给朋友,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该日期朋友还没还钱,这就满足了债权已到期这一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比如,您朋友知道别人欠他钱,但他既不向对方催讨,也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债权。而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您的债权实现,给您造成了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到期了,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还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由法院来判定是否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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