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物业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在物业小区中,明确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接下来,具体说说哪些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其一,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比如小区内的电梯广告、楼栋内的海报广告、停车场的广告等。这些广告是利用小区的公共空间进行投放的,因此产生的收入应当归业主共有。例如,电梯里的广告每个月给物业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其二,公共区域的场地租赁收入。像小区内的公共道路、空闲场地等,如果被出租用于举办活动、设置摊位等,所获得的租金收入也是业主共有的。比如,小区内的一块空地被租给商家举办促销活动,商家支付的租金就应归业主所有。 其三,小区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例如,小区的游泳池、篮球场等配套设施,如果对外经营收取费用,这些收入也属于业主共有。 其四,自动售卖机、快递柜等设备的入驻费用。这些设备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空间,它们向物业支付的入驻费用同样应当归业主所有。 业主对于这些共有收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如果业主发现物业存在隐瞒、侵占共有收入等行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进行沟通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物业返还应属于业主的共有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