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未追回时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盗财物未追回时,准确认定盗窃数额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认定方法: 首先是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那么就根据该证明来认定盗窃数额。例如,被盗的手机,若有购买时的正规发票,发票上的价格就是认定盗窃数额的依据。这是因为正规的价格证明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财物在购买时的价值,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其次是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此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比如被盗的是一件古董,由于古董的价值受到年代、品质、稀有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直接根据购买凭证确定价值,就需要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估价机构会综合考虑市场行情、物品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给出一个合理的价值认定。 对于外币的认定,按照被盗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这确保了外币价值能够准确地以人民币形式体现,保证了认定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特殊盗窃行为数额的认定方式,使得司法实践中有章可循。 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这样的认定方式与该类盗窃行为的获利方式相契合,能够合理地确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 总之,即使被盗财物未追回,司法机关也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理的方法来准确认定盗窃数额,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对犯罪行为的恰当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