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我在和行政机关的纠纷里涉及一些民事争议,听人提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它的具体含义、适用情况,还有和普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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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受理与被诉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通俗来讲,当一个案件既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又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时,为了避免当事人分别进行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所带来的繁琐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争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这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明确的程序指引。 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行政诉讼已经成立,即原告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其次,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行为相关联,这种关联通常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民事争议的解决。例如,在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侵权民事纠纷。 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一方必然是行政机关,并且其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存在。而普通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与单纯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增加了民事争议的解决,扩大了诉讼的范围。 在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出现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相互矛盾的情况。比如,在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同时又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等民事争议,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一并解决这些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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