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是预期违约选择权?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对方还没到履行期限,就表现出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我听说有预期违约选择权,可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个权利具体是怎么回事,我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用这个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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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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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选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预期违约选择权,就是当出现预期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的选择如何应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面临预期违约时,守约方有几个重要的选择权。其一,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在对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违约方签订的合同。一旦合同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就终止,守约方可以不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其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合同履行期限未到,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预期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其三,守约方也可以选择等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的责任。不过这种选择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等待期间市场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守约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总之,预期违约选择权为守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多种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守约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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