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文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因为最近听说这个 条文和交通方面的犯罪有关,我自己平常开车出行比较多,就想详细知道这一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心里也能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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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条文全文以及相关解释。
条文内容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下面为您解释一下条文的含义。首先,这里提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指的是违反了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各种规定,比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当因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出现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让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时,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发生事故后,肇事者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比如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死亡、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等,处罚就会加重,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要是因为肇事者逃逸,导致原本可能被救助的被害人死亡的,处罚会更重,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 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