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破产个别清偿?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最近有人来催着还钱。我听说有个破产个别清偿的说法,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我就想知道,在公司破产这个节骨眼上,啥样的还款行为算破产个别清偿呢?对公司和债权人有啥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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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个别清偿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已经出现破产迹象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前后,企业单独对某一个或者几个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之所以对破产个别清偿进行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为在企业破产时,所有债权人都希望尽可能收回自己的债权。如果允许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随意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就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获得全额或大部分清偿,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秩序。 例如,甲公司已经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将进入破产程序。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甲公司偿还了乙公司的一笔欠款。这种情况下,如果甲公司后续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这笔清偿,将款项追回纳入破产财产,再由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当然,如果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比如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而支付水电费等必要开支,这种个别清偿是被允许的。因为这种清偿行为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整体财产价值,最终也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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