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的时候,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也欠了破产企业的钱,那么债权人可以把自己的债权和债务相互抵销。
从法律原理角度来看,破产抵销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在破产程序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如果不允许抵销,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只能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比例得到部分清偿,而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却要全额偿还,这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破产抵销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公司破产,B公司在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欠A公司100万元货款,同时A公司也欠B公司80万元加工费。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就可以向A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80万元的债务,只需要再向A公司支付20万元的货款即可。
不过,在行使破产抵销权时,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一般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其次,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最后,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抵销主张有审查的权利,如果管理人认为不符合抵销条件的,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双方对抵销问题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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