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协议,它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从通俗意义上讲,就是一方愿意照顾另一方的生活直至其去世,而另一方则在去世后把自己的财产留给照顾他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作出了明确规定。它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特有的一种遗产转移方式,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权利义务的对等。 这种协议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对于一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法照顾自己的老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自己晚年生活找到保障。扶养人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就有权利在遗赠人去世后获得约定的财产。 和其他协议相比,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独特的特点。首先,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扶养人。比如老人的子女就不能和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其次,它具有双务性。也就是说,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扶养人有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同时有在去世后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再者,它具有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果遗赠人擅自处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致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的权利,扶养人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