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怎样的?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制定的。下面我们将从几个重要方面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是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层级和人数,是指组织者、领导者实际控制的传销组织的层级和人数,而非整个传销网络的全部情况。比如,甲领导的一个传销小组,只要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到三十人,并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甲就可能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为准确打击传销犯罪提供了量化标准。 其次,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意见》指出,“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以及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他们可能也是受害者,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教育、训诫或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普通参与者的区分对待,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再者,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传销活动通常以各种名义诱骗他人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非法获利。《意见》规定,只要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以此非法获利的,就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这一规定明确了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骗取财物”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 此外,《意见》还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的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将加重处罚。而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则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总之,《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准确认定和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也向社会传递了法律打击传销犯罪的坚定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