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对于非法行医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有人没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就开展医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让其停止,把非法赚到的钱和使用的药品、器械没收,还可能对其进行罚款。 此外,对那些虽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也会给予相应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会被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其次,在民事责任方面。非法行医者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患者可以要求非法行医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一系列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最后,涉及刑事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等情形。 总之,非法行医不仅会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无论是行政、民事还是刑事方面,法律都对其有明确且严格的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