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变更购房人同意用补偿款抵购房款是否算赠与?

我买房时变更了购房人,并且对方同意用补偿款抵购房款。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赠与,想了解下相关规定,不知道这到底属不属于赠与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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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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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变更购房人同意用补偿款抵购房款是否算赠与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白赠与的法律概念。赠与从法律上来说,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无偿”,也就是赠与人不会从受赠人那里获得任何对等的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回到变更购房人同意用补偿款抵购房款的情况,如果这笔补偿款是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购房人变更导致一方遭受了损失,而给予的合理补偿,那么这就不是无偿的行为,也就不能算作赠与。因为这里的补偿款是基于一定的事由,具有对等的价值交换性质,是对损失方的一种弥补。 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事由需要支付补偿款,或者补偿款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而且支付方也没有要求任何回报,这种情况下,用补偿款抵购房款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所以,判断是否为赠与,要综合考虑补偿款的性质、来源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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